(2015)莫民初字第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张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张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768号原告李志刚,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托代理人夏志金,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张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裁定适用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审 判 长 林桂军人民陪审员 王丽静人民陪审员 郭殿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海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