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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小龙、滕法友与滕法友、郑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775号原告:陈小龙。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法友。被告:郑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龙与被告滕法友、郑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小龙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