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恢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赵守安与张玉进、尤世岗、黄明、王宇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恢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赵守安,男,汉族,住所地胶州市。被执行人张玉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宇秀,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黄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尤世岗,男,汉族,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守安与被执行人张玉进、尤世岗、黄明、王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23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明的工资账号,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每月支付被执行人黄明1000元生活费直至案款付清为止,为此于2012年12月3日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截止2015年7月20日黄明与赵守安关于剩余案款进行了核算,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只要再支付147500元,该案就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7月31日本院扣划黄明银行存款147500元,2015年8月5日向赵守安发放案款147500元,该案全部案款、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黄明支付赵守安288000元,执行费3448元,黄明在本案中总共支付291448元,其他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依职权对(2012)胶执字第2081号执行一案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恢字第127号,于2015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根据双方协议已全部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兆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