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诉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迎春与吴怀迁、张新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迎春,吴怀迁,张新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诉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黄迎春,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吴怀迁,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张新美,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黄迎春与被申请人吴怀迁、张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怀迁、张新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迎春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怀迁、张新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学娟名下所有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本市庐阳区濉溪路*号翡丽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献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以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