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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江市百达丝绸喷织厂与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百达丝绸喷织厂被执行人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原告吴江市百达丝绸喷织厂与被告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截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吴江市百达丝绸喷织厂货款319498.4元,上述货款分期支付:被告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1月15日前付4万元,2014年12月15日前付4万元,2015年1月15日前付4万元,2015年2月15日前付4万元,2015年3月15日前付4万元,2015年4月15日前付4万,2015年5月15日前付4万元,2015年6月15日前付39498.4元。原告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吴江市百达丝绸喷织厂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319498.4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原、被告所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0元,由被告吴江翔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6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帐户均无款。执行中经本院催促下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一、本案执行过程中直至今日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3万元(10万元承兑汇票3万元现金)余款192628元,于2015年10月底前一次性付清)。二、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三、如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申请人可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分期付款协议,且部分旅行款已交接完毕,但因履行期限过长,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结案,综上,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邵晓波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庆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