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执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包义道与刘海龙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义道,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016号申请执行人包义道,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海龙(曾用名刘振鹏),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包义道与被执行人刘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义道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包义道于2015年3月25日,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已受理,案件号为(2015)胶执字第1798号。所以本案属于重复申请执行案件,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5)胶执字第201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延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