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苏日峰与郭文阳、吉林省晨光经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日峰,郭文阳,吉林省晨光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904号原告:苏日峰。被告:郭文阳。被告:吉林省晨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平顶山村。负责人:王国兴,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明德路与百汇街交叉口。负责人:赵建平,该公司经理。原告苏日峰与被告郭文阳、吉林省晨光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23时50分,机动车驾驶人陈刚驾驶辽G×××××/吉C×××××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沿大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1754公里+100米时,遇前方车辆因道路拥堵依次排队等候通行,陈刚车辆先与原告苏日峰驾驶的冀G×××××/冀G×××××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解尾部碰撞,后苏日峰驾驶车辆受力前移,又与前方郭文阳驾驶的吉C×××××/吉C×××××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尾部碰撞,造成辽G×××××/吉C×××××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机动车驾驶人陈刚、乘坐人杨海健死亡,冀G×××××/冀G×××××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乘坐人蔺树芬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三车货物不同程度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馆陶交警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陈刚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苏日峰负事故次要责任,驾驶人郭文阳、乘坐人杨海健、蔺树芬无责任。原告苏日峰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公估费、施救费、拖车吊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日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文阳、吉林省晨光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日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日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俊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