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闫瑞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结案报告(2015)永执保字第00103号一、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申请人:闫瑞霞,女,生于1980年8月7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被执行人:张利奎,男,生于1968年6月16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执行人:张四平,男,生于1982年2月28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刘汉乡韩店村,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8202282035。二、执行依据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8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扣押被告张利奎所有的牌号为晋D×××××号车辆。三、执行情况经到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晋D×××××号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利奎名下,遂向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晋D×××××号车辆,要求对在被告张利奎名下的牌号为晋D×××××号车辆不予办理过户、更名、抵押、担保等处分或改变车辆现状手续。四、结案情况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78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可以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