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23号厉柏林与王建华、邵烨仙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厉柏林于2015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建华、邵烨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建华、邵烨仙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厉柏林案款13392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19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李亚军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洁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