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八路支行与汤纪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八路支行,汤纪仁,吴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八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猛,行长。被执行人汤纪仁,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吴香莲,女,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八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汤纪仁、吴香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纪仁除被法院依法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