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强票据诈骗、诈骗刑事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41号张勇:你为张强票据诈骗、诈骗一案,不服本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以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明,张强使用伪造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张强客观上实施了使用伪造的支票及已抵押给他人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抵押,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知支票系伪造、机动车已抵押给他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