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王某某,女,回族,1989年9月出生,农民,现住新疆。被告杨某某,男,回族,1980年4月出生,农民,现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姿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单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