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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认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查鹏图、周健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认字第44号申请人查鹏图,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县。委托代理人周健,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4月15日,申请人查鹏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可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2014年度抗第249号民事裁定在中国大陆具有法律效力。该裁定结果是维持了2014年度司票字第9709号裁定,2014年度司票字第9709号裁定结果是相对人张敏茹于2014年2月25日签发之本票内载凭票交付申请人查鹏图新台币2013000元,及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6%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申请程序费用新台币2000元由相对人张敏茹负担。2014年度抗第249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8月17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年度抗第249号民事裁定,符合大陆法律规定的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2014年度抗第249号民事裁定的效力予以认可。审判长林智远代理审判员谢芬代理审判员吕德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许加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