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红法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赤峰同顺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海东、金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同顺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潘海东,金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红法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同顺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锁。被执行人:潘海东,男。被执行人:金颖,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红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赤民三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海东在敖汉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9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