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姜巨洋申请孙静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巨洋,孙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姜巨洋,住所地白城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孙静波,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姜巨洋申请孙静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3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孙静波应支付申请人姜巨洋案款77000元,现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