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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姜巨洋申请孙静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巨洋,孙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姜巨洋,住所地白城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孙静波,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姜巨洋申请孙静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3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孙静波应支付申请人姜巨洋案款77000元,现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