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吕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吕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12号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吕嗣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森旺,该公司职员。被告吕金华。本院受理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吕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邵 景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泊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