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桂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庆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桂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粟波,该公司职员。被告彭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庆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以与被告彭庆华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庆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1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桂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粟开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尹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