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沈伟东与姚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东,姚建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491号原告:沈伟东。被告:姚建青。原告沈伟东与被告姚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为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期10天,实际交付47000元,事后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建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伟东借款本金47000元。二、驳回原告沈伟东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姚建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