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4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与刘贵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刘贵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687号原告即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法定代表人李仕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良兵,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贵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贵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即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即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即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