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秦凯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秦凯宾,王卫伟,吕振,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71号申请人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建文,经理。被执行人秦凯宾,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王卫伟,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吕振,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陈杰,女,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河北省任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秋芬与被执行人毕浩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毕浩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150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