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廷钧与黄志和、唐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钧,黄志和,唐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40号原告陈廷钧,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李平,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陈廷钧妻子,一般委托代理权限。被告黄志和,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唐梅娟,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钧诉被告黄志和、唐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陈廷钧负担。审判员 罗 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成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