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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唐永艳与李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艳,李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唐永艳,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11日,居民。被告李忠(又名李中),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5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艳诉被告李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艳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艳撤回对被告李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唐永艳负担。审判员  谢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拉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