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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少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少民初字第81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倪谆,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灵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赖水娟,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榕辉,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原、被告需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