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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申秀岭与被告曹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申秀岭,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儒柏,李振峙(实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文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秀岭诉被告曹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秀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申秀岭承担。审判长 :李新伟审判员 :李天使审判员 : 邹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传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