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建云与刘厚福、申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云,刘厚福,申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480-1号原告许建云,身份证号码2301221971********,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二十四委*组。被告刘厚福,身份证号码2301191978********,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五委*组。被告申艳敏,身份证号码2301191977********,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五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云诉被告刘厚福、申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刘厚福所有的哈尔滨市阿城区哈尔滨市阿城区鼎源名座4单元2208室房屋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厚福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鼎源名座4单元2208室房屋。查封期间由被告刘厚福保管、使用,不得转卖、抵押、毁损。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许建云所有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泉塔小区4#楼西103室(建筑面积为20.4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第阿城区房权证玉泉镇字第2007503035**号);三、查封担保人刘海波所有的黑A1M7**别克牌轿车。查封期间,上述车辆由所有人管理、使用和维护,但不许变卖、抵押或毁损。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亚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