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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于忠国申请叶莹莹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忠国,叶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于忠国,男,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德惠市米沙子镇新华村高家窝堡屯8组被执行人叶莹莹,地址德惠市米沙子镇晨光村*组。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于忠国申请叶莹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民初字第08599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叶莹莹应支付申请人于忠国案款42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叶莹莹下落不明,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03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庆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