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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兴兰申请执行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李兴兰,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人李兴兰。被执行人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兴兰诉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牧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兴兰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456元,申请执行人李兴兰已领取全部执行款193456元,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修刚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帅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