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陈明,陈国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负责人张海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亚丽,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原审第三人陈国印。上诉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明、原审第三人陈国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澄迈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振文审 判 员 黄声泽代理审判员 白玉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邱飞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审核:梁振文撰稿:梁振文校对:邱飞丽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4日印制(共印2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