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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林奶献与陈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奶献,陈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林奶献,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陈鑫,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奶献与被告陈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奶献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奶献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奶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林奶献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