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林奶献与陈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奶献,陈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林奶献,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陈鑫,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奶献与被告陈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奶献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奶献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奶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林奶献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