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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垦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хх与王хх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хх,王х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刘хх,女,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具体工作及住址不详。被告王хх,男,汉族,1991年4月18日出生,具体工作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хх与被告王х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хх负担。审判员 潘   进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艾尔肯江·阿里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