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长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长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13号上诉人:深圳市长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辉,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长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立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上诉人与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多个合同中达成了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