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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三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卢国富、卢国强等与周克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富,卢国强,周克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三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卢国富,男。原告:卢国强,男。被告:周克维,男。原告卢国富、卢国强(下称原告)诉被告周克维(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国富、卢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克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们是做水泥生意的,当时周克维家建房子我们就提供水泥给他们家,2012元月16号我们双方结算了一下,被告周克维还欠我们水泥款18000元,2012年5月23日他还了2280元、同年6月3日还了1840元,现在还欠13880元。经多次催收,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88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做水泥生意,2012年间被告建房子从原告处购买水泥。2012年元月16日双方结算,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材料款18000元的欠条给原告,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于2012年5月23日还款2280元、2012年6月3日还款1840元,余款1388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平等自愿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克维支付原告卢国富、卢国强水泥款138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4元,由被告周克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