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东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东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洛阳市东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村。法定代表人段群锋。委托代理人易建国,广大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伟敏,广大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洛阳市东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1000512292493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深圳市华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柒万零贰佰壹拾肆元整,出票人账号为443066364018160073706,付款行为交行深圳科技园支行,收款人为深圳市海太瑞成光缆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零贰月贰拾柒日。被背书人为深圳市海太瑞成光缆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洛阳市东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市东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洛阳市东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 悦 秋审判员 林一华审判员李之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 剑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