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付振柱与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振柱,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付振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法定代表人李彬,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振柱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振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5元,减半收取36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万同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