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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啟朋申请执行郭慧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701-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苏集镇。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侯集回族镇。本院在执行黄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郭慧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曹民初字第1114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慧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在银行的存款35483.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大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