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执补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崔云峰与朴美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云峰,朴美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补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崔云峰,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朝鲜族,龙井市群星贸易商场退休员工,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朴美子,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崔云峰与朴美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0)龙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朴美子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7日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朴美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龙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