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松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960号原告:高松,自由职业者。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分店。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北柳泉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高松负担。审判员 卞建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