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英兰诉被告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英兰,赵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董英兰,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吕亚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锋,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英兰与被告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英兰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