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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英兰诉被告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英兰,赵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董英兰,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吕亚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锋,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英兰与被告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英兰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