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廷龙、李廷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廷龙,李廷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佐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再武,职务信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范垂军,职务清贷部主任。被执行人李廷龙,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廷双,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社与李廷龙、李廷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总额5.30万元,未执行标的5.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另行立案,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