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46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姚方勇,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韩振华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1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郭同立。现胡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及婚生子抚养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胡某某提供的被告郭某某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皆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院按胡某某提供的地址未能向郭某某送达诉讼文书后,胡某某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胡某某可在确定郭某某准确地址后,再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盛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