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国清与张雪峰��张爽、丁海涛、王相伟、李文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清,张雪峰,李爽,丁海涛,王相伟,李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清,住松原市宁江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雪峰,现服刑。被执行人李爽,现服刑。被执行人丁海涛,现服刑。被执行人王相伟,现服刑。被执行��李文东(曾用名李文平、李成文),现服刑。上列五被执行人故意杀人一案,本院(2008)松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五被执行人赔偿张国清经济损失人民币17424元,五人互付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五名被执行人均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所在的宁江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2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司法救助2万元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如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松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包琦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