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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云跃与赵江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跃,赵江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807号原告:吴云跃。被告:赵江洪。原告吴云跃为与被告赵江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承揽款2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云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江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原告承揽了被告赵江洪承包的苏州日月新办公楼的玻璃安装业务,承揽价款为10.4万元。完成工作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承揽价款,剩余29000元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就欠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5年4月付清,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江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云跃承揽价款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江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