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民三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亚忠与侯峰、陇县各喜石料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峰,陈亚忠,陇县各喜石料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三终字第0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忠原审被告陇县各喜石料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火烧寨镇上川村老虎沟组。负责人侯峰,任经理。陈亚忠与侯峰、陇县各喜石料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陇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侯峰不服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侯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权雁审 判 员 邱有前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