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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国祥与李占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祥,李占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207号原告陈国祥,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李占瑞,男,5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祥诉被告李占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