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国祥与李占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祥,李占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207号原告陈国祥,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李占瑞,男,5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祥诉被告李占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