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樊浩森与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吴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樊浩森,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被执行人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村。法定代表人柴俊,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吴明法,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吴明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明法和妻子徐秋敏共有的位于浙江省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审 判 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