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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保顺与王杰、王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顺,王杰,王丽君,朱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20号原告:金保顺。委托代理人:孙国卫。被告:王杰。被告:王丽君。被告:朱素英。原告金保顺为与被告王杰、王丽君、朱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保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国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杰、王丽君、朱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保顺起诉称:2014年12月2日,被告王杰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并由被告王杰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朱素英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担保人栏上签字确认。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杰至今未还本付息,被告朱素英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该债务发生于被告王杰与被告王丽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杰、王丽君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4年12月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朱素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杰、王丽君、朱素英均未作答辩。原告金保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三被告身份回执各1份,拟证明原告与三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款及担保协议书1份,拟证明被告王杰于2014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并由被告朱素英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明被告王杰与被告王丽君系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经开庭审理,被告王杰、王丽君、朱素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是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王杰交付款项,但原告对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具体过程等作了较为合理的说明,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也符合证据三性,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杰与被告王丽君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2月2日,被告王杰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并由被告王杰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朱素英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担保人栏上签字确认。借款后,被告王杰至今未能还本付息,被告朱素英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金保顺与被告王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杰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事实清楚,借款后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借款后,被告王杰至今未能还本付息,显属不当,应承担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王杰、王丽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丽君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杰约定该债务为被告王杰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二被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素英为被告王杰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并在担保人栏上签字确认,关于保证方式,原告与被告朱素英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保证时间,原告与被告朱素英并未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又因本案讼争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被告朱素英的保证责任仍处于保证期间;关于保证范围,原告与被告朱素英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故被告朱素英应对被告王杰上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杰、王丽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保顺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按本金50000元自2014年12月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朱素英对被告王杰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王杰、王丽君负担,被告朱素英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钱超群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