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德才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才,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00585号原告:王德才,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孙勇,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才诉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才撤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王德才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