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二初字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德才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才,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00585号原告:王德才,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孙勇,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才诉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才撤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王德才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