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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琦与五华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琦,五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3年):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琦,男,住广东省五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县城。法定代表人:曾清华,局长。再审申请人刘琦因诉五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五华县国土局)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中法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和(2014)梅中法行申字第1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琦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并应撤销五华县国土局作出的华国土资行决字(2013)011号《决定书》。五华县国土局在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职权,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刘琦在1986年就取得涉案土地合法使用权,合法使用该集体土地已经超过20年,期间没有权属争议。涉案土地下的过水道并非公共排水沟,更谈不上法律意义上的水利工程。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有误。本案是刘琦所在村的原支部书记周锦祥公报私仇,捏造事实引起的。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土地登记。”本案中,五华县国土局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隐瞒事实骗取土地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属于其法定职责。该局接到城镇村委会的投诉后,受理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经审查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刘琦于2010年11月22日申请将其建房用地及周边相连空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时,未向五华县国土局如实说明其申请登记的土地范围内存在一条公共排水沟的真实情况,而经现场勘察,该排水沟上方空地已经水泥硬化铺设,不经提示看不出该处有排水沟。五华县国土局认为刘琦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时隐瞒有关事实,造成其办理的土地登记与实际的土地状况不一致,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将该土地登记予以注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判决驳回刘琦关于撤销该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琦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红梅审 判 员  王彩妃代理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桂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