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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斌、高峰与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李斌(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611282630),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群益村南塍46号。被告:高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伟民。委托代理人:孙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高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 判 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