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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XX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刘XX,刘甲X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向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曾用名刘某X),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5年4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辩护人艾立鹏,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XX,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4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甲X,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4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向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刘XX、刘甲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艾立鹏、被告人刘XX、刘甲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刘X、刘XX、刘甲X得知其亲属曲某在鹤岗市鑫鹤房地产开发公司内被冯XX打伤。刘X、刘XX、刘甲X与曲X(在逃)分别赶到现场后,在鹤岗市鑫鹤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内找到冯XX并对其进行殴打,在现场出警的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光明派出所民警李X、候X对曲X、刘X、刘XX、刘甲X进行劝阻时,曲X、刘X、刘XX、刘甲X对李X、候X进行殴打,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X自愿认罪,辩称其不是有意打的警察。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虽然打了警察,但情节显著轻微,应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辩称其不是有意打警察。被告人刘甲X自愿认罪,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11时许,因曲某在鹤岗市鑫鹤房地产开发公司要账时,把公司监控拽掉被冯XX打伤,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光明派出所民警李X、候X接警后到达现场,李X、候X劝曲某去医院治疗,曲某不同意,并称其弟弟一会就来,曲某的弟弟曲X(在逃)、儿子被告人刘X、女婿被告人刘XX、孙子被告人刘甲X得知曲某被打后也赶到现场,曲X等人在鹤岗市鑫鹤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内,找到冯XX并欲殴打冯XX,在现场出警的民警李X、候X拦在中间对曲X、刘X、刘XX、刘甲X表明身份进行劝阻,曲X、刘X、刘XX、刘甲X不顾李X、侯X在中间阻拦继续殴打冯XX,李X、候X在阻拦时被曲X、刘X、刘XX、刘甲X一并殴打,造成冯XX受伤,出警警察李X、候X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X证实,2014年12月30日10时50分,其在向阳分局光明派出所接到110转警称,向阳区鑫鹤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打仗事件,其与候X出警到达现场,发现在公司财务室一名叫曲某的妇女被打,其劝曲某去医院曲某不去,室内一名要帐的男子给曲某的弟弟曲X打电话,告诉曲X曲某被打情况,过了一会曲某的儿子刘X、女婿刘XX、孙子刘甲X、曲X等人来到现场,得知曲某被冯XX打了后,几人开始找冯XX,他们在二楼找到冯XX并把他围起来,其赶紧亮明警察身份挡在他们中间,候X也劝说曲X等人要保持冷静,曲X等人不听劝阻用拳头打冯XX,其和候X在中间拦着,其头部、背部被打十多拳,其看到刘X抓住候X的衣服撕扯,曲X将冯XX摁在床上,其也被带倒在床上右手被打四、五拳,后背被打十多拳,其被打后头痛、背部红肿、右手大拇指扭伤;2、证人候X证实,2014年12月30日10时50分其在光明派出所接到110转警称向阳区鑫鹤房地产公司财物室发生打仗事件,其与李X出警赶到现场,其到达现场后了解到一名叫曲某的妇女被冯XX打伤,其与李X劝其去看病,曲某不肯,要等家属来给她出气,二十多分钟后曲某的家属刘X、刘某、刘XX、刘甲X、曲X来到现场,曲X等人找到冯XX并把他围上,李X赶紧亮明警察身份,其和李X挡在冯XX和曲X等人中间,曲X等人不听劝阻用拳头打冯XX,其看到曲X等人打冯XX时连李X也一起打了,李X头部、背部被打十多拳,其过去拉曲X、刘X等人,曲X踹到其右侧腹部两脚,刘X抓住其的衣服撕扯,曲X将冯XX摁在床上,李X也被带倒在床上,李X趴在冯XX身上,曲X打冯XX也打到了李X不少拳,刘甲X拿个茶具要打冯XX被李X抢下,在场的鑫鹤房地产公司的六、七个人合力将双方分开,刘X拿了一把刀要砍冯XX被其截住,曲X等人就走了;3、证人冯XX证实,2014年12月30日上午9时,其因曲某把其单位的监控头掰掉打了曲某,曲某打电话找来五、六个男子什么也没说,用办公室内的烟缸、电水壶等东西打其脑袋,警察阻止他们也不听,有个警察抱着其脑袋倒在床上,也被那五、六个男的打了,之后其被打晕别的事就不知道了;4、证人王XX证实,2014年12月30日上午,其到鑫鹤房地产公司找冯XX,其到公司后看见曲X和一个穿貂皮的男子,还有另外二个男子在打冯XX,有个警察趴在冯XX身上保护冯XX,也被打了;5、证人刘甲证实,2014年12月30日10时40分,其从外面回到单位,看见曲X和曲某的儿子、女婿、孙子在经理室打冯XX,有两名着装的警察拦着不让打,他们不听继续用室内的东西打,冯XX被这帮人摁倒在床上,警察趴在冯XX身上,曲X等人就开始打冯XX和趴在冯XX身上的警察,曲X拿水壶打冯XX和这名警察,屋里能拿的东西他们都拿,都打在冯XX和警察的头和背部,曲某的儿子拿一把军刺被警察拦住,曲某的儿子就走了,因为他们人多警察也没法控制,他们就走了;6、证人代XX证实,2014年12月30日9时30分,因曲某把单位的监控盒拽坏被冯XX打了,曲某找来她弟弟曲X和她儿子、女婿、孙子,曲X等人见到冯XX后就开始打冯XX,出警的警察阻止曲X,一名警察把冯XX拉到经理室里面的套间,曲X等人跟进去打冯XX,在场的两名警察喊不能打人,但是没人听,冯XX被这帮人摁在床上,高个子警察趴在冯XX身上,曲X等人就开始打冯XX和警察,曲X拿水壶打冯XX和警察,最后警察把曲X他们拉开了他们就走了;7、证人曲某证实,2014年12月30日9时30分,其在鑫鹤房地产公司要帐时,因其把公司监控拽掉被冯XX打伤,有人报警后警察来了,其打电话告诉其女儿刘某被打后,其女儿刘某、女婿刘XX、儿子刘X、弟弟曲X、孙子刘甲X来到现场后把其送医院了;8、证人解XX证实,2014年12月30日上午11时,冯XX把曲某打了以后,曲某的家属来将冯XX打了,警察拦着给警察也打了,警察身上踹的都是土;9、书证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警官证、门诊医疗手册;10、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李X头部外伤;腰部外伤;右手拇指挫伤为本次外伤所致。头部外伤、腰部外伤及右手拇指挫伤构不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候X腹部外伤为本次外伤所致。腹部外伤不构成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刘XX、刘甲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刘XX、刘甲X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X系初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为被告人刘X虽打了警察,但情节显著轻微,应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刘X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执法情况下,不顾阻拦继续殴打他人及出警警察,造成他人及警察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不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宜判处缓刑,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X、刘XX自愿认罪,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甲X自愿认罪,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二、被告人刘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三、被告人刘甲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继东审 判 员  任 清人民陪审员  刘俊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